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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 本會中文名稱:中國造船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名稱: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,縮寫:CSNAME。

第二條 本會是依法登記的全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企事業(yè)單位、大專院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學術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第三條 本會宗旨: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'三個代表'重要思想、科學發(fā)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。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,全面落實科學發(fā)展觀,實施科教興國戰(zhàn)略、人才強國戰(zhàn)略和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戰(zhàn)略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城信自律建設。貫徹自主創(chuàng)新、重點跨越、支撐發(fā)展、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,團結、組織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,積極開展學術交流、科學普及、咨詢服務、繼續(xù)教育、編輯出版和國際民間科技交流等活動,促進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發(fā)展,提高船舶與海洋工程產業(yè)科技水平,為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服務。

第四條 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(jù)中國共產黨的章程的規(guī)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第五條 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(yè)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(xié)會的監(jiān)督管理和業(yè)務指導。

第六條 本會住所:北京市西城區(qū)月壇北街5號。
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
第七條 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
(一)根據(jù)國民經濟及國防建設的需要,面向世界科技前沿,開展學術交流,活躍學術思想,推動自主創(chuàng)新,促進學科發(fā)展。

(二)對船舶與海洋工程業(yè)的發(fā)展戰(zhàn)略、方針、政策進行研討,對科研生產中的重大技術關鍵以及重點產品、重大建設項目、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等提供評估、咨詢和技術服務;

(三)有序承接科技評估、工程技術領域職業(yè)資格認定、技術標準研制、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。

(四)擇優(yōu)推薦、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;推薦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;

(五)普及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知識,弘揚科學精神,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,推廣先進生產方式和管理技術,積極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,捍衛(wèi)科學尊嚴,揭露和批判偽科學。

(六)開展國際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,組織并積極參與國際學術、技術交流和國際會展,加強與國際同類組織的合作。

(七)開展繼續(xù)教育,舉辦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應用講習班、培訓班等,提高會員知識水平,培養(yǎng)和發(fā)現(xiàn)人才。

(八)編輯、出版、發(fā)行學術和科普期刊;編輯出版學術論文集、科技文獻、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制品。

(九)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、意見和訴求,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。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八條 本會的會員種類: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其中,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、普通會員、高級會員、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。

(一)學生會員

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支持本會工作,在高等院校就讀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(yè)或相關專業(yè)的高年級本科生以及非在職就讀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。

(二)普通會員

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支持本會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
1、具有工程師(或相當于工程師)以上資格的科技人員;

2、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;

3、高等院校本科畢業(yè)或自學成才(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明),從事專業(yè)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;

4、大專畢業(yè)從事專業(yè)技術工作七年以上(或中專畢業(yè)從事專業(yè)技術工作九年以上),有獨立進行科技工作能力者或操作技能人員;

5、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相應的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(yè)知識的管理工作者。

(三)高級會員

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具有高級工程師(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)以上資格,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專業(yè)工作能力,在重大科技項目開發(fā)和重要的管理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,有科技文獻或論文發(fā)表,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人員和技能人員。

(四)名譽會員

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對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的發(fā)展有重要貢獻,學術上有突出成就的港、澳、臺、外籍專家以及積極支持本會工作、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。

(五)外籍會員

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在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領域內有較高學術成就,對我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的外籍人士。

(六)單位會員

從事與本會專業(yè)相關,具有一定數(shù)量的科技人員,在科研、教學、設計、生產、使用、檢驗、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響力,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意愿,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、事業(yè)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有關組織。

第九條 申請加入本會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 擁護本會章程;

(二) 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(三) 在本會的業(yè)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
第十條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。
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(fā)會員證。

(四)外籍會員須經中國科協(xié)備案方可擔任。

第十一條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(名譽會員、外籍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);
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和優(yōu)惠權;
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
(六)經本會授權,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或在國際學術團體中任職。

第十二條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;

(二)執(zhí)行本會決議;

(三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(四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(五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三條 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
會員無正當理由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十四條 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
第十五條 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,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(四)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;

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條 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(shù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章程,須經到會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,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。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(代表)大會,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。

第十七條 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時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十八條 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,應向中國科協(xié)提出換屆申請,經中國科協(xié)相關業(yè)務部門批準后進行籌備。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前兩個月,應向中國科協(xié)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,經中國科協(xié)書記處審批同意后,組織實施。

第十九條 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第二十條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(zhí)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;

(三)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;

(四)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(十)決定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;
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 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代表參加,并有委托投票權。民主決議事項,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。

第二十二條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時,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
第二十三條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、四款以外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會人數(shù)不超過理事人數(shù)的1/3。

第二十四條 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條 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時,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調整全國學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。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條 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

(一)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規(guī)模適中,人數(shù)根據(jù)學會會員數(shù)量按一定比例確定,常務理事會人數(shù)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一;

(二)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成員在本專業(yè)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、權威性;

(三)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。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、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;

(四)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;

(五)每屆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成員調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七條 屆中調整理事,由常務理事會提名,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(zhí)行。

第二十八條 全國學會理事會建立的黨組織,受中國科協(xié)科技社團黨委領導。

第二十九條 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熱愛祖國,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;

(二)在本學科和專業(yè)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、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;

(三)熱心學會工作,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
(四)理事長(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,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;
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(七)工作作風民主,團隊精神強。

第三十條 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
第三十一條 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
學會調整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應由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提議,向中國科協(xié)提出申請,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(guī)定進行選舉,并按要求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
第三十二條 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三條 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 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 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理事長(會長)因故不能履行職權,由理事長(會長)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(副會長)代行職權。

第三十四條 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(會長)提名、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,并按要求到中國科協(xié)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(二)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
(四)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;
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三十五條 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兼任全國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,如需兼任,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。

第三十六條 退(離)休領導干部在全國學會兼任職務(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、常務理事、理事等),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。

第三十七條 本會設監(jiān)事會,由3人組成,設監(jiān)事長一名。監(jiān)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監(jiān)事長由監(jiān)事會選舉或罷免。本會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監(jiān)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同,監(jiān)事可以連選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,其主要職責是:

(一)選舉監(jiān)事長;

(二)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,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;

(四)監(jiān)督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履職情況;

(五)監(jiān)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;

(六)履行會員(代表)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。

第三十八條 辦事機構是全國學會理事會領導下、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(yè)務機構。

第三十九條 學會辦事機構的支撐單位為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,支撐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、物資、經費支持,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、工作保障。支撐單位對其編制內的學會負責人進行調動,應先征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。

學會辦事機構中的中共黨員應納入支撐機構或中國科協(xié)黨的組織管理,具備條件時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,開展活動,發(fā)揮作用。

第四十條 分支機構是全國學會根據(jù)開展活動的需要,依據(jù)業(yè)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,是全國學會的組織基礎。代表機構是全國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(qū)域內設置的、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、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。

第四十一條 學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全國學會的全稱,不能單獨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,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。

第四十二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接受全國學會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的領導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具有法人資格,在全國學會授權的范圍內活動,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全國學會承擔。

第四十三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(yè)務范圍、名稱相同或相似,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冠以行政區(qū)劃名稱,不帶有地域性特征;

(二)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(guī)模的專家學者群體;

(三)有符合全國學會章程所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;

(四)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(yè)務活動;

(五)有固定的住所;

(六)有合法和相對穩(wěn)定的經費來源。

第四十四條 全國學會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,應依學會章程,經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通過。分支機構實行掛靠制度,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為各類分支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員、場所、經費以及日常管理等支持。

第四十五條 全國學會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定分支機構的人員組成。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公務員、參公管理人員、軍隊人員等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,應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報批。

第四十六條 未經全國學會授權或者批準,其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。
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四十七條 本會經費來源: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資助;

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八條 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,使用財政部監(jiān)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(jù)。會費收據(jù)不得用于除會費收取之外用途。

第四十九條 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活動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第五十條 本會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和完整。

第五十一條 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第五十二條 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?shù)姆绞较蛏鐣肌?/p>

第五十三條 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。

第五十四條 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十五條 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支撐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第五十六條 本會會徽圖形為圓形,顏色為海藍色,有現(xiàn)代巨型船艏、古帆船及本會中文名稱“中國造船工程學會”和英文縮寫“CSNAME”。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著中國悠久的造船歷史和現(xiàn)代船舶科學技術。會徽注冊為商標,受法律保護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七條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第五十八條 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第五十九條 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
第六十條 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六十一條 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六十二條 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
第六十三條 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
第八章 附 則

第六十四條 本章程經2017年3月1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六十五條 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
第六十六條 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